「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焜裕
吳焜裕
郭正亮
郭正亮
蕭美琴
蕭美琴
余天
余天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歐珀
陳歐珀
施義芳
施義芳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之一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亦將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爰增訂本條刑事處罰規定。 四、有關罰金之規定上限提高上限,並考量散播不實訊息者,有時可能是集團或團體,爰此過低的金額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爰此提高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