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一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
法院辦理前項事件,認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時,應命其接受六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法院認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小時。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法院所命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時數,經法院命限期完成仍未完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報告指出,兒虐產生主因係父母親缺乏對兒童身心發展之科學知識及親職技巧,因此主張防治兒虐之最重要策略為教育父母親兒童腦神經發展之知識以及各階段孩童身心發展需求之親職教育。我國近日兒虐事故頻傳,而此等事故多發生在離婚家庭,而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以一百零七年為例,臺灣離婚的對數達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對,因離婚而受影響的未成年子女則有七萬多人,意即每天有近一百五十對夫妻、超過二百個孩子面臨家庭分離狀況,考量父母離婚或分居是未成年子女創商原因之一(Nadine
Burke Harris' The Deepest Well:Healing
the Long─Term
Effects of Childhood
Adversity),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得提升所需具備之親職知能及了解友善父母之角色、功能,以防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因各地方法院施行情況不一,爰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內容明定於本法,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使各地方法院皆能遵循。
三、另考量實務可行性及個案性,法院得個案檢討,若接受第一項之親職教育後,成效仍有限,可再提高教育輔導之時數,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落實親職教育輔導,針對未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時數者,得處罰鍰,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