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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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其所逃漏稅捐額三倍以下罰金。 | 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有鑑於現行逃漏稅捐之相關規範中,在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條文,依法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而未依法申報、經查有應納稅額者,則處補徵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然而當其逃漏稅行徑有詐欺之嫌者,則適用稅捐稽徵法中,得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當逃漏稅額超過一定程度時,罰金額度將遠低於罰鍰。而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因此詐欺逃漏稅將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並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一旦定罪,便可規避所得稅法的倍數罰鍰,形成法律漏洞。
三、有鑑於此,比照所得稅法修正本條條文,將罰金最高額度改為所逃漏稅捐額之三倍,藉以嚇阻逃稅之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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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其所逃漏稅捐額三倍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 第四十二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本條修法理由同上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