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施義芳
施義芳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張宏陸
張宏陸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蔣絜安
蔣絜安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