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天
余天
蔡適應
蔡適應
洪宗熠
洪宗熠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羅致政
羅致政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錄音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一、錄音著作在我國既將之視為獨立之著作加以保護,除因著作種類性質上不能享有者外,應即賦予相同於其他著作種類之權利,實無由附加任何對錄音著作權人應享權利之不當限制之理。 二、現行著作權法將「音樂著作」列入「公開演出」之適用範圍,但卻未將「錄音著作」納入,顯失公允。 三、「錄音著作」是著作人(錄音製作者)投入可觀的成本,耗費許多人力、物力、專業技術及設備等,才能完成該項錄音作品。但「錄音著作」所獲得的法律保障卻遠不如「音樂著作」。 四、觀諸其他國家或地區,如英國、香港、泰國、汶萊、馬來西亞、澳洲及多數歐盟國家均賦予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完整權利。 五、建議比照前述國家立法例賦予錄音著作完整之著作權,亦即錄音著作應享有公開演出之專屬權利,非僅有報酬請求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