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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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公民投票廣告,應於該廣告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民投票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
第二十條之二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 受他人委託向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者,應查證委託者是否符合前項規定,委託者應出具資金來源非屬前項所列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之切結書供該媒體業者留存。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境外勢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影響投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媒體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對象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 三、第二項明定受他人委託向媒體委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者之查證義務及應出具之切結書。
第二十條之三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應留存公民投票廣告委託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前條第二項切結書等完整紀錄;該紀錄自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時起,應留存四年。 前項所定留存紀錄應包括之事項、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爰於第一項加強課予媒體有保存公民投票廣告檔案紀錄等義務。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委託刊播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規範。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或格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二規定未盡查證義務,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留存年限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紀錄應包括之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出具切結書或為不實之切結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至第二十條之三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