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趙天麟
趙天麟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蔣絜安
蔣絜安
吳玉琴
吳玉琴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六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三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四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三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從民國70年公告「幼稚教育法」以來,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始終維持不變。然而這38年來,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8萬,減幅超過一半。為順應學齡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小班小校教育發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從最多45人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降幅超過3成。另經查3歲至5歲之幼生數,也已從19萬增加至50萬,整體入園率達79%,足見幼兒教保服務之普及化程度已達一定比例。在學齡人口急遽下降、幼兒園入園率大幅增加、國小與國中皆調降師生比的趨勢下,幼兒園的班級師生比卻從未調整,未能回應社會現狀的改變以及對精緻化教保服務的需求。 二、幼兒園班級師生比的下降,不僅有助於精緻化教保服務,更可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促進其勞動權益,實有必要盡速修正。按教育部之試算基準,若將原訂1比15之師生比調降為1比12,為補足原有收托量,每年約須增加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9億5000萬元。若調降為1比13,則約須增加經費12億元,較前者節省7億5000萬元。故為提高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兼以考量國家財政之衡平,爰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適度降為1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