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鄭運鵬
鄭運鵬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靜敏
陳靜敏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滯洪池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第七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因應極端氣候的強降雨現象恐成常態,受限於治水建設及下水道發展多已定型,增加提高承受力實為不易;再則挖築滯洪池不僅需要非常大的空間,涉及土地取得之困難。爰應思考將停車場、學校操場等同需偌大土地面積之新建或重建用地,予以多元化建築思維,增加滯洪空間。
第十六條之二 公有路外停車場,應設置一定比例之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其設置比例、標準、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建構適於電動車的使用環境,政府應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設置辦法。
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電動車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一、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乃基於停車格位周遭裝有電動車充電系統,以供低碳運具之能源補充設施使用。為保障電動車補充能源權益,爰立法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 二、停車場管理者應於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標示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電動車充電設備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
為鼓勵民間興建之公共停車場,亦能提供充分之電動車充電設備,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