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院長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華夏文物菁華,浩瀚豐富,守護人類文化史、藝術史的瑰寶,為享譽世界的博物館之一,政策取向相對薄弱,性質有別於行政院其他部會。
二、為維持本院作為博物館之定位,就責任政治原理而言,本院首長不應隨政治考量而定其進退,以免博物館專業因個人去留而遭到扭曲,爰參照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院長之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