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沈智慧
沈智慧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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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呈枋
柯呈枋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玉珍
陳玉珍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院長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華夏文物菁華,浩瀚豐富,守護人類文化史、藝術史的瑰寶,為享譽世界的博物館之一,政策取向相對薄弱,性質有別於行政院其他部會。 二、為維持本院作為博物館之定位,就責任政治原理而言,本院首長不應隨政治考量而定其進退,以免博物館專業因個人去留而遭到扭曲,爰參照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院長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