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前項捐助者之專款不得直接補助受災企業。但得捐助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一、天然災害之發生乃不可抗力因素,因此「災害防救法」於民國105年修正後,已於第四十四之八條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藉由貸款延長、補貼利息、得以幫助企業進行災後重建。 二、雖受災企業亦為受災戶,然依本法四十五條之文義解釋,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應係提供「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災後企業重建雖係屬人民財產權之重大損失,然相較於災民之住所重建及公共設施重建仍屬較後順位,因此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應限縮範圍於「直接」對災民之救助,不應直接補助於企業,而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之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