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奕華
林奕華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正後移列至第六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運輸、娛樂票券而加價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二十倍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票券黃牛業者轉售運輸、遊樂票券圖利之處罰過輕,為維護社會秩序,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遊樂票券之涵義較不明確,參照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