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陳靜敏
陳靜敏
蔣絜安
蔣絜安
陳明文
陳明文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郭正亮
郭正亮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郭國文
郭國文
蘇巧慧
蘇巧慧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中之監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