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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連署人
孔文吉
黃國書
陳素月
徐志榮
顏寬恒
林德福
張廖萬堅
沈智慧
黃秀芳
周陳秀霞
邱志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林岱樺
呂玉玲
柯呈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固然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惟婚姻當事人之性別資格相關條文並無「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之規定,故依中選會所公告通過之公投第十案─婚姻規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鑑於該案性質為立法原則之創制,爰將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立法定義明定於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以昭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