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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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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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