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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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之一 其他強制處分 | 一、本章新增。 二、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故隱私權屬於憲法保障之權利,殆無疑義,而有無隱私權保護之期待,不應以個人所處之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決定其是否應受憲法保障之絕對標準,個人身處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使用科技設備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此觀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3788號刑事判決理由書第三點即明;是軍事審判機關若以安裝全球定位追蹤器之方式,掌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定位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其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難謂非屬對其隱私權之重大侵害,而該當於新型態之強制處分,且不同於現有之監聽、搜索或扣押,並應適用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爰於本法增訂獨立一章,使此類新型態強制處分有相應規範。 三、如後續刑事訴訟法制有增設其他新型態強制處分,且有適用於軍事審判程序之必要者,自得為立法經濟,於本章增訂其他準用條文,併此敘明。 |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偵查、審判中對現役軍人實施全球定位追蹤監察時,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關於全球定位追蹤監察之修正對相關事項均有明確之規定,爰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十二條之精神,增訂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