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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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涉及增訂全球定位通訊監察程序,使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得以安裝全球定位追蹤器之方式,掌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定位資訊,且得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窺知其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該當於新型態之強制處分。為使相關規則、文書及例稿之制定、修正,人員配置及訓練與其他配套措施有足夠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使相關修正規定施行有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