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奕華
林奕華
徐志榮
徐志榮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呈枋
柯呈枋
沈智慧
沈智慧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按公民投票意旨,如期執行公民投票結果。 主管機關未依公民投票結果執行者,得訴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主管機關拒不執行者,得聲請強制執行。 公民投票結果之執行,應探求提案人之真意,不得曲解公民投票之意旨。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一、增列第一、二、三項。 二、公民投票法為人民創制權提供法源依據,卻未賦予公民投票結果強制力,使政府得以消極不執行公民投票結果。 三、舉辦公民投票所費不貲,耗費大量社會成本,為使公民投票不致淪為政府舉辦之「公辦民調」,爰賦予公民投票結果強制力。 四、公民投票提案均經過提案人之充分說明,公民投票結果形成係建立在全體投票人充分理解之上,不應遭刻意曲解。
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移送監察院彈劾。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一條修正,對於拒絕執行公投結果之政務官,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