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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鄭寶清
何欣純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曼麗
余天
黃秀芳
趙天麟
鍾孔炤
黃國書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劉櫂豪
李昆澤
林靜儀
施義芳
陳靜敏
李麗芬
鄭運鵬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