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呈枋
柯呈枋
陳宜民
陳宜民
童惠珍
童惠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奕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回應大法官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刑責違憲,應視個案情況仍得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