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陳怡潔
陳怡潔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沈智慧
沈智慧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學聖
陳學聖
柯呈枋
柯呈枋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宜限制得以擔任獨立機關之公務員資格,綜觀公務員相關法規,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公務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較能恪遵公務員倫理,為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爰參酌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之規定,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