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呈枋
柯呈枋
林奕華
林奕華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新增第四項。 二、經查警政署有關職業駕駛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近五年共92件、受傷人數共118人、2人死亡。其中A1類事故發生2件、共2人死亡。 三、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安,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精神,針對職業駕駛人及其所屬業者新增相關罰則,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以達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