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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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一、刪除「公立」2字,使私立高中職所聘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比照公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民國104年9月22日廢止「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後,私立高中職得自訂基本授課節數,部分私校為節省辦學人事成本,不僅調降授課鐘點費,且不斷調升每周基本授課節數,對私校教師形同變相減薪,更嚴重的效應是「製造超額教師」,部分私校調高基本鐘點後,造成許多教師無課可上,學校再以此為理由資遣教師,剝奪教師工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