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俊憲
林俊憲
林靜儀
林靜儀
蘇巧慧
蘇巧慧
蔡培慧
蔡培慧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天
余天
呂孫綾
呂孫綾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特定標準之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修訂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容許在彩券售出金額達一定標準後,調整獎金支出率。 二、售出金額之標準係以確保運發基金之挹注量維持一定水準為念,保障運發基金能獲得運作所需,而透過彩金支出率調整所增加之營收,雖然挹注基金率較低,但在整體銷售增加後應可擴大挹注量。 三、售出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應避免該標準過高或過低,造成運發基金挹注過低或難以刺激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