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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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之一 勞資雙方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仲裁或裁決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歷次調解、仲裁或裁決紀錄。 前項所稱公告辦法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工會在媒體、宣傳管道之取得上較資方與主管機關弱勢,為避免社會大眾自勞資雙方獲取之罷工資訊不對等,且為使社會大眾得以知悉罷工程序進行之進度,爰提案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應於勞資雙方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仲裁或裁決時,應主動公告歷次調解、仲裁或裁決之紀錄,以便讓正確訊息廣為周知。 三、為避免第一項紀錄之公告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權,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公告方式另訂相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