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何志偉
何志偉
林俊憲
林俊憲
余天
余天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林昶佐
林昶佐
陳怡潔
陳怡潔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四條之一 勞資雙方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仲裁或裁決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歷次調解、仲裁或裁決紀錄。 前項所稱公告辦法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工會在媒體、宣傳管道之取得上較資方與主管機關弱勢,為避免社會大眾自勞資雙方獲取之罷工資訊不對等,且為使社會大眾得以知悉罷工程序進行之進度,爰提案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應於勞資雙方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仲裁或裁決時,應主動公告歷次調解、仲裁或裁決之紀錄,以便讓正確訊息廣為周知。 三、為避免第一項紀錄之公告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權,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公告方式另訂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