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趙正宇
趙正宇
蔣絜安
蔣絜安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林靜儀
林靜儀
蘇震清
蘇震清
賴瑞隆
賴瑞隆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郭正亮
郭正亮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三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任何人不得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惟歷年來成效不彰,不僅青少年歷年吸菸率居高不下,且營業人違規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比例亦高。 二、我國菸酒管理法對於販售菸品者非採許可制,無法僅吊銷其許可證,為有效遏止營業人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累犯已不具備「營業上之可信賴性」,乃科予營業人較重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