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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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三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任何人不得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惟歷年來成效不彰,不僅青少年歷年吸菸率居高不下,且營業人違規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比例亦高。
二、我國菸酒管理法對於販售菸品者非採許可制,無法僅吊銷其許可證,為有效遏止營業人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累犯已不具備「營業上之可信賴性」,乃科予營業人較重行政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