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定宇
王定宇
林俊憲
林俊憲
林靜儀
林靜儀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播國防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個人損害,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