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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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之普及並防止不實資訊之傳播。 | 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 |
增訂政府建立防止不實資訊傳播之機制且應採取必要措施規定,如優正條文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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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服務之普及、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每季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每半年應向立法院報告。 | 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
配合第十二條條文之修正,增訂政府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相關事宜應每季提出定期公告,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