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吳思瑤
吳思瑤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趙正宇
趙正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之普及並防止不實資訊之傳播。 第十二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
增訂政府建立防止不實資訊傳播之機制且應採取必要措施規定,如優正條文所示。
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服務之普及、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每季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每半年應向立法院報告。 第十三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配合第十二條條文之修正,增訂政府防止不實資訊傳播相關事宜應每季提出定期公告,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