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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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公開甄試,應依原住民就業狀況及國營事業之特性訂定相關保障或優惠措施。 | 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
一、歷年來原住民族失業率一直較全體國民為高,以106年為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就業調查,原住民失業率為4.02%仍較全體國人3.76%,仍然高出0.26%。
二、各國營事業有不同之需求,所在地亦不同,應就整體原住民就業率、勞動參與率以及各國營事業分機構所在地原住民人口分佈情形等,訂定相關優惠性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