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沈智慧
沈智慧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呈枋
柯呈枋
童惠珍
童惠珍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公開甄試,應依原住民就業狀況及國營事業之特性訂定相關保障或優惠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一、歷年來原住民族失業率一直較全體國民為高,以106年為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就業調查,原住民失業率為4.02%仍較全體國人3.76%,仍然高出0.26%。 二、各國營事業有不同之需求,所在地亦不同,應就整體原住民就業率、勞動參與率以及各國營事業分機構所在地原住民人口分佈情形等,訂定相關優惠性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