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童惠珍
童惠珍
陳宜民
陳宜民
沈智慧
沈智慧
蔣萬安
蔣萬安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江啟臣
江啟臣
陳玉珍
陳玉珍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奕華
林奕華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使用中華民國國旗,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一、中華民國國旗是中華民國的國家象徵之一,除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懸掛外,亦使用於其邦交國家及外交使節訪問、或遇特殊慶典等,且中華民國國旗更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條所明定。從而,國民身分證自應不僅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更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國旗,以表彰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 二、鑒此,爰修訂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使用中華民國國旗,以表彰個人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不應率爾操觚藉故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