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使用中華民國國旗,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
一、中華民國國旗是中華民國的國家象徵之一,除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懸掛外,亦使用於其邦交國家及外交使節訪問、或遇特殊慶典等,且中華民國國旗更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條所明定。從而,國民身分證自應不僅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更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國旗,以表彰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
二、鑒此,爰修訂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中華民國國名、使用中華民國國旗,以表彰個人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不應率爾操觚藉故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