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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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農民以國產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內之合法加工場,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
一、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新增。
二、農民從事農產品初級加工,多因其加工場所規模小,且設置食品工廠之資本支出高,故農民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之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
三、為解決農產加工品通路受限的問題,朝向加工品分級、分流管理制度前進,即一般的食品工廠仍隸屬經濟部負責,而屬小型、簡易加工業態的小農加工,則劃入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納入農政單位主管範疇。
四、基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登記,係以暢通農民所產初級加工品之行銷通路為目的,爰規定以農民為申請對象,且產品須符合特定品項;另為確保原料來源具安全性且為國產,故原料須為國產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例如國產溯源登錄農產品。
五、末於第三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規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區隔食品工廠,分級管理,建構國產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