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陳靜敏
陳靜敏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王定宇
王定宇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蔣絜安
蔣絜安
趙正宇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焜裕
吳焜裕
賴瑞隆
賴瑞隆
柯呈枋
柯呈枋
洪宗熠
洪宗熠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農民以國產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內之合法加工場,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一、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新增。 二、農民從事農產品初級加工,多因其加工場所規模小,且設置食品工廠之資本支出高,故農民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之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 三、為解決農產加工品通路受限的問題,朝向加工品分級、分流管理制度前進,即一般的食品工廠仍隸屬經濟部負責,而屬小型、簡易加工業態的小農加工,則劃入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納入農政單位主管範疇。 四、基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登記,係以暢通農民所產初級加工品之行銷通路為目的,爰規定以農民為申請對象,且產品須符合特定品項;另為確保原料來源具安全性且為國產,故原料須為國產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例如國產溯源登錄農產品。 五、末於第三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規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區隔食品工廠,分級管理,建構國產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