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葉宜津
葉宜津
趙正宇
趙正宇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十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十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 二、政府自自民國105年1月8日生效實行以來,無論在汰舊換新、稅收、產值、節能減碳,其實際成效都較原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預估成效超出甚多。顯見政府推動此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效果顯著,故為繼續延續該政策成效,應延長貨物稅減免之期限。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原條文之實施期限與定額減徵費金額應有延長及提高之必要,爰將每輛定額減徵金額提高至四十萬元,並將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