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柯志恩
郭正亮
郭正亮
許智傑
許智傑
江永昌
江永昌
林奕華
林奕華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柯呈枋
柯呈枋
林昶佐
林昶佐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六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一、聚眾鬥毆因參與人數眾多,若發生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理應可依正犯與共犯規定之適用,謂實際上,鬥毆場面混亂往往無從證明死傷係出自何人之行為,舉證上實有困難,故特設本條。 二、然在場助勢之行為,因現今社群軟體之便利發達,得以快速、輕易地聚集多數人到場助長聲勢,不僅影響社會治安,更置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於嚴重侵害之危險中,對此訂定法定刑之下限六月以上並提高上限至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遏止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 三、又聚眾鬥毆者,其主觀犯意在傷害,倘未發生因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自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不成立本條。謂本條後段規定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並無實益,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