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呂孫綾
呂孫綾
陳靜敏
陳靜敏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林靜儀
林靜儀
李俊俋
李俊俋
何志偉
何志偉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陳素月
陳素月
楊曜
楊曜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之行為而有下列情形之妨害公共安全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沒入該車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妨害公眾往來之行為,應實質影響交通及用路人安全,故提高刑責,以達遏止危險駕駛之效。 二、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競技及逼車等故意犯駕駛之行為,應本條文原「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釋之,礙於法令用詞不明確,且危險駕駛影響公共安全甚鉅,應以明文訂定之,賦予執法單位標準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