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客家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廣義定義」為客家人增長的趨勢更為明顯,在客委會歷次調查(97年至105年)之間增加3.7個百分點,人口數增加101.1萬人。主觀及客觀定義自身為客家人的比例亦相對提高。是故在客家族群人口增長與自我認同百分比攀升的情形之下,故增列客家語文教育學者專家代表為審議會委員之規定。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特殊地區學校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 符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下列各款課程: 一、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二、客家族群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增列關於客家語文師資畢業後服務地區之相關規定,相關地區定義依客家委員會所公告者。 二、除保留現行法條保障原住民族教育相關內,增列符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客家族群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