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絜安
蔣絜安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王榮璋
王榮璋
蔡易餘
蔡易餘
施義芳
施義芳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暴行、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之行為,實屬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及他人身安全。 二、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妨礙他人身體財產」案件數,自2009年47件增加至2018年1140件,歷年案件數節節攀升。甚至2019年1月案件數就達184件,顯見本案日趨嚴重,目前相關罰則難達遏阻之效。為徹底遏止此類犯罪行為及端正社會風氣,建議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列加重條款,除能嚇阻重大情節事件之發生,亦能增加執法者之行政裁量空間,爰提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