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郭國文
郭國文
李麗芬
李麗芬
王定宇
王定宇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蔣絜安
蔣絜安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班船票價之全額免費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二、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三、離島地區因受當地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 包機及包船)費用,二分之一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經統計,離島老人常因就醫不便,拖延治療時間,反耗費更多醫療資源,為提升離島老人就醫率,以及鼓勵離島老人多出門活動,特於離島建設條例完善規範,以完整照顧離島老人應有之福利,以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