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玉琴
吳玉琴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陳靜敏
陳靜敏
莊瑞雄
莊瑞雄
蔣絜安
蔣絜安
鄭寶清
鄭寶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國家重大開發、經建計畫應送國家永續會進行評估,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提供修正與評估意見後,送行政院審議。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強化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功能,在國家研擬重大發展計畫同時,確立兼顧國家永續發展、環境、生態與經濟建設平衡的方向。 未來國家在制定新的重大開發與經濟建設計畫前,應交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針對建設計畫對當地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進行評估分析,相關評估並交由行政院參酌修正計畫內容,史國家發展兼顧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