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沈智慧
沈智慧
林奕華
林奕華
童惠珍
童惠珍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九條之一 犯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之罪者,應令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接受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前項費用給付項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期刊第6卷第2期「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指出,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狀況對其酒癮的嚴重程度與拒酒自我效能是有影響力的,入監執行之酒駕受刑人當中大部分為社交性飲酒,但有部分的確有酒精成癮的問題,是需要醫療、適度的衛教課程及戒癮團體介入處理。無論酒駕係屬酒癮飲酒者、社交情境飲酒及情緒性飲酒,除安排教育性課程外,亦應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與諮商治療,輔以社交技巧、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正向心理學等課程,提供適性、多元之衛教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