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沈智慧
沈智慧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陳玉珍
陳玉珍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呈枋
柯呈枋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奕華
林奕華
童惠珍
童惠珍
吳志揚
吳志揚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人民權益及網路透明度,並避免公共輿論遭受操弄,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或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或議題操作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近年來網路溝通媒介興起,民眾接觸政府資訊的習慣也改變,為了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當透過採購案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專製作物與回應內容應清楚標示機關名稱,以避免外界誤解政府聘僱網軍手段,以遂行操縱公共輿論之目的。 爰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刊登、播放廣告及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