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沈智慧
沈智慧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呈枋
柯呈枋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童惠珍
童惠珍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鄉(鎮、市、區)公所得編列預算補助里辦公處租用固定里民活動場所,並得設置里辦公處,但應保持完整之集會研習空間供民眾使用。里民活動場所得由二個以上里辦公處聯合共同租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目前全國超過1800個村里無設置活動中心,有部分原因在於村里活動中心興建用地取得不易。為了回應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已有地方政府傾向未來只租不建,以提供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等公眾事務參與活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