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焜裕
吳焜裕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琪銘
吳琪銘
陳雪生
陳雪生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罷工發動前需有七天的預告期,由工會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考量我國勞工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規定。如此一來,將造成攸關民眾食衣住行等相關行業罷工時,因沒有預告造成對民眾生活的衝擊。為了考量顧及民眾的權益,同時參考國外對於罷工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制度設計,設定將罷工預告期訂為七天,並要求發起罷工之工會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