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黃秀芳
黃秀芳
劉世芳
劉世芳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培慧
蔡培慧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劉櫂豪
劉櫂豪
陳雪生
陳雪生
趙正宇
趙正宇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罰金。
為避免幼童因該條規定缺乏最低刑度而無法獲得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特將相關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