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童惠珍
童惠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沈智慧
沈智慧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呈枋
柯呈枋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一。 第十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一、鑒於文官體制乃係國家發展之重要基礎,同時亦為政府維持績效,促進善治之關鍵。其內涵包括問責機制、效率、施政效果等皆與文官體制密切相關。又為遏止政治任命的浮濫,形成分贓制度,造成黨派人物獨攬政權,流為親私干政與朋黨化的現象,各民主國家都積極維護健全的文官制度 二、然然近年多起政治任命引起社會廣大爭議,各界多有質疑文官體制面臨崩壞之危機,其中又以高階外交文官職務竟政治派任,掀起最大反彈聲浪。 三、故提案修正,降低外交人員聘用專門人才之比例至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