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一。 | 第十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
一、鑒於文官體制乃係國家發展之重要基礎,同時亦為政府維持績效,促進善治之關鍵。其內涵包括問責機制、效率、施政效果等皆與文官體制密切相關。又為遏止政治任命的浮濫,形成分贓制度,造成黨派人物獨攬政權,流為親私干政與朋黨化的現象,各民主國家都積極維護健全的文官制度
二、然然近年多起政治任命引起社會廣大爭議,各界多有質疑文官體制面臨崩壞之危機,其中又以高階外交文官職務竟政治派任,掀起最大反彈聲浪。
三、故提案修正,降低外交人員聘用專門人才之比例至百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