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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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者,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次一官階無同一級次者,得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級次;無階可降者,降至該官階之最低俸級級次。 | |
一、本條新增。
二、國防部102年起推動軍人降階懲罰機制,分別於104年5月6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懲罰法」、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若未配合修正,軍人降階懲罰之程序與俸級適用將有所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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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二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其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退伍除役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其服役年限或年齡若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是否能繼續服役恐有爭議,故新增本條明文規定若已超出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除役退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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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三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若降階後之官等、官階原已達滿編者,將不受編制之限制。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若為將官則不得再晉升;若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則重新計算停年。 | |
一、本條新增。
二、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為使該受懲罰人員不影響表現優秀之較低階人員晉升機會,故新增本條明文規定不受編制之限制。
三、由於將官均擔任重要職務,應以本身為表率,若將官遭降階懲罰,則不得再晉升。受降階懲罰者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者,則重新計算停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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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細節業務執行,由法規主管機關依其業務訂定即可,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