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呈枋
柯呈枋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童惠珍
童惠珍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一、本條新增。 二、網路世代下,資通安全無論對政府還是民眾都至關重要,「資安即國安」趨勢下,現行政府採購法卻仍缺乏促進我國資安防護與發展之制度。 三、公共工程委員會雖對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作成相關函示,但仍侷限在大陸地區財務及勞務參與、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之限制,對我國資安防護與發展的助益有限。 四、倘能在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適當情況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除了能加強我國資安科技與產業發展,也將降低國安與資安疑慮。 五、爰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在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時,於第二十六條規格、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資格,得予例外處理。增訂本條第二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將由主管機關與國安及資安之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審議,以為作業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