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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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 一、本條新增。 二、網路世代下,資通安全無論對政府還是民眾都至關重要,「資安即國安」趨勢下,現行政府採購法卻仍缺乏促進我國資安防護與發展之制度。 三、公共工程委員會雖對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作成相關函示,但仍侷限在大陸地區財務及勞務參與、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之限制,對我國資安防護與發展的助益有限。 四、倘能在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適當情況下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除了能加強我國資安科技與產業發展,也將降低國安與資安疑慮。 五、爰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在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業務之資訊服務採購時,於第二十六條規格、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資格,得予例外處理。增訂本條第二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將由主管機關與國安及資安之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審議,以為作業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