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鍾佳濱
鍾佳濱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蘇治芬
蘇治芬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本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車輛,以達減少移動污染源之目的,爰將減徵期延長至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並將減徵額提高,增加換車誘因。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三讀通過,逐步淘汰一、二期大貨車之目標,爰將大貨車減徵額提高,及減徵期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減少對相關從業人員汰換車輛之負擔及時限壓力,以有效降低空氣中移動污染源之污染,改善供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