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黃秀芳
黃秀芳
陳靜敏
陳靜敏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科學園區的發展有其階段目標與功能,早期為促進高品質研發與產業升級,建立產業與生活基地,引進高科技人才。近期隨著國內產業結構轉變、國際高科技產業的前進,科學園區的任務有更多拓展。除了工業經驗的示範與外溢,科學園區應提供科學相關產業鏈的育成及新創資源,使科學園區的效益可以更全面的為產業所用,並持續為我國創立下一個世代的指標,是故移除工業二字。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科學園區的發展有其階段目標與功能,早期為促進高品質研發與產業升級,建立產業與生活基地,引進高科技人才。近期隨著國內產業結構轉變、國際高科技產業的前進,科學園區的任務有更多拓展。除了工業經驗的示範與外溢,科學園區應提供科學相關產業鏈的育成及新創資源,使科學園區的效益可以更全面的為產業所用,並持續為我國創立下一個世代的指標,是故移除工業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