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毓仁
許毓仁
賴士葆
賴士葆
柯呈枋
柯呈枋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奕華
林奕華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擔任第一項各款職務。 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是副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對外代表各級機關執行公務,不能、也不應有酒駕或毒駕之行為,無法控制自己的公務員不應陞遷。
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十、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酒駕零容忍」已是全民共識,公務員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如自身有酒駕毒駕等行為,如何而能代表國家,其陞遷應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