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呈枋
柯呈枋
孔文吉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奕華
林奕華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民108年農曆春節前夕特別錄製影片,對於「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 現任黨產會主委林正在102年4月5日因酒駕遭警方攔檢,雖通過生理平衡檢測,但酒測值仍高達0.58 mg/L。直到移送後考量不認罪會被起訴,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才認罪,獲緩起訴1年,處4萬5,000元罰款。這種官員,以自身充足的法律知識算計法律,知法玩法,如何能掌國家公器。 因此對於犯酒駕條例者,實不應任命其為政務委員或行政院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在103年8月10日清晨4點多時駕車上國道,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37 mg/L,依公共危險罪判決2個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這樣的人擔任國家公職,視國家法律於無物,應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