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奕華
林奕華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呈枋
柯呈枋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94年大幅度翻修迄今14年共歷20次的修正,酒駕罰則雖有提高,卻仍然無法有效遏止酒駕行為,查其因,或有應該以身作則的立法民意代表,自己也是酒駕者。 二、根據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統計資料,2018年九合一選舉,各政黨均有提名酒駕紀錄候選人,甚至提名關說酒駕的候選人,無論當選、落選或是退選,這些人都是透過地方制度法取得資格參選的候選人,因此必須在源頭就限制這樣的人成為候選人。 三、一個無法控制自己飲酒駕車的候選人,並非選民的期待,各政黨都不應提名這種人選。